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99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993號聲請人駿永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文鐸 訴訟代理人 曾怡曄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24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6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26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婷玉┌───────────────────────────────────────────┐│附表:102年度司催字第24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兆豐國際商業銀行│102年1月8日│73,000元│CB0000000│││台北復興分行│台北復興分行││││││ 洪火文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6月26日
書記官吳鸝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