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310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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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3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三一О四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右聲請人因被告公共危險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年執聲沒字第二二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右被告甲○○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十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該受刑人逃匿,此有附於聲請卷之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台中縣警察局烏日分局拘提未獲報告書,及經本院查詢之被告及具保人之戶籍謄本各乙紙可稽,自應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陳添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