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205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20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易字第二О五八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九四三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傳真機陸台、簽單貳拾玖張、帳冊壹本,均沒收。
事實
一、甲○○意圖營利,基於意圖營利聚眾賭博之概括犯意,自民國(下同)九十年二月間起,至同年五月二十四日止,自任組頭,連續提供其臺中縣○○鄉○○街○巷○○○號居住處之公眾得出入場所,經營俗稱「六合彩」之簽賭站,並利用傳真機充當聯絡工具,聚集不特定之多數人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下注簽號賭博財物。嗣於九十年五月二十四日下午六時三十分許,在上址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甲○○所有供犯罪所用之傳真機六台、簽單二十九張、帳冊一本等物。
二、案經臺中縣警察局移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右揭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訊、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復有扣案之傳真機六台、簽單二十九張及帳冊一本等物扣案可證,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之普通賭博罪、第二百六十八條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被告所犯前開三罪,時間緊接,手段及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均係基於概括之犯意而為,均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又其於當期六合彩開獎前之多次接續行為,均係當次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與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之一部行為,而其等於每次開獎前之多次接續行為中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與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均係基於一賭博犯意之決定,達成其同犯罪之各個舉動,應屬法律概念之一行為,其等一行為而觸犯前開三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一情節較重之連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品行及智識程度、犯罪所生之危害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之傳真機六台、簽單二十九張、帳冊一本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述明確,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四日
法官李悌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四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俗稱│賭博方式│├───┼──────┼──────────────────────┤│││設00至九九之兩位數號碼一百個,每支簽選一個││1│台組│號碼,再核對由每週二、四香港政府六合彩開獎六││││組個位數號碼依序組合而成之五組二位數號碼,賭││││客每簽一支賭資九十元(下同),簽中者,由施月││││鳳給付十倍即九百元之彩金,未簽中者,賭資悉歸││││甲○○所有。│├───┼──────┼──────────────────────┤│││設0一至四七之兩位數號碼四十七個,每支簽選二││2│港式二星│個號碼,直接核對每週二、四香港六合彩開獎六組││││獎號中之二個,始為中獎,賭客每簽一支賭資一百││││元,簽中者,由甲○○給付五十三倍即五千三百元││││之彩金,未簽中者,賭資悉歸甲○○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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