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促字第453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九十年度促字第四五三0八號
債權人 潘金葉 債務人 王綻基
譚阿月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台幣叁拾伍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每百元日息三分計算之利息,違約金按每百元日息三分計付,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佰伍拾柒元。
二、債務人對於本支付命令,得於前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張良華
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勿庸 另行聲請。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四日~B書記官林慧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