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字第20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字第20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09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 伍年 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三、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其中附表編號1、3所示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附表編號2所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均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422號裁定減刑,詳如附表所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刑法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9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連財
法官林明俊法官楊照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秋雄中華民國96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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