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抗字第10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抗字第10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抗字第1007號抗告人甲○○
(現在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減刑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006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理由詳如後附原裁定正本所載。
二、本件抗告意旨略以:原裁定附表編號4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罪(原審95年訴字第1810號)與同案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已一起提起上訴,並未確定,不得與附表編號1至3所犯之罪,定應執行刑云云。
三、經查:抗告人所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均由原審95年度訴字第1810號審判),其中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罪,因抗告人就此部分為提起上訴而告確定,業經本院向原法院查明,並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96年執辛字第6694號之1)在卷可佐,並無抗告人所述此部分未判決確定之情事。本件抗告,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19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王梅英法官陳榮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吟玲中華民國96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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