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智上字第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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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智上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智上字第15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與擴張之訴原告厚生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莫詒文 律師
李艾倫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與擴張之訴被告華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辛○○(即 廖福地 之被上訴人即上訴人與擴張之訴被告甲○○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尚澤 律師擴張之訴被告丁○○(即廖福地之
戊○○(即廖福地之丙0000000(庚○○(即廖福地之己○○(即廖福地之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厚生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華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辛○○、甲○○分別對於中華民國96年1月5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度重智字第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厚生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並為起訴聲明之擴張,本院於96年9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96年9月18日下午4時宣判,惟遇颱風來襲,停止上班,故而延展宣判期日為96年9月19日下午4時,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9月19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黃豐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19日
書記官林麗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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