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重上字第4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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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重上字第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上字第402號上訴人己○○訴訟代理人 林紹源 律師
林復宏 律師上訴人乙○○
丙○○
樓丁○○戊○○
210被上訴人甲○○前列五人訴訟代理人 高進福 律師
高涌誠 律師 許樹欣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8月29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主文第六項中關於「但上訴人乙○○、丙○○、丁○○、戊○○如以新台幣玖拾肆萬貳仟捌佰肆拾參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記載,應更正為「但上訴人乙○○、丙○○、丁○○、戊○○如各以新台幣貳拾參萬伍仟柒佰壹拾元預供擔保,各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19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張耀彩
法官林金吾法官盧彥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
書記官鄭兆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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