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上字第3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上字第344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邱堂益 訴訟代理人 單文程 律師
蘇昱銘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邱敏琴 訴訟代理人 陳偉仁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6年12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維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2月7日
書記官戴志穎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上字第3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上字第344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邱堂益 訴訟代理人 單文程 律師
蘇昱銘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邱敏琴 訴訟代理人 陳偉仁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6年12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維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2月7日
書記官戴志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