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16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16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簡字第161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伯宏選任辯護人洪士宏律師
蘇辰雨律師 黃庭安 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6741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06年度審易字第890號),爰不經通常審理程序,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王伯宏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應接受法治教育課程貳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事實及理由
一、王伯宏雖預見率爾將自己申辦之金融機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交付予不具信賴關係之他人,即等同將自己帳戶提供予該他人使用,可能幫助他人從事財產犯罪;竟基於幫助他人犯詐欺取財罪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5年10月間,在高雄市○○區○○路旁,將其所申設之第一商業銀行楠梓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號)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提供給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詐欺成員使用,作為詐欺取財之犯罪工具。嗣該詐欺成員即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聯絡,推由暱稱「 鄧思琪 」之年籍不詳成年女子,以通訊軟體LINE聯絡林○祥,接續以「伊係澳門人,因債務未償還不能刷卡買機票來台,需先借錢予伊,待其來台後再一併償還」、「要買包包需借錢」、「身體不舒服需要錢看中醫」、「伯父肺癌就醫需龐大醫藥費」、「要買衣服需借錢」等不實理由為幌,致林○祥陷於錯誤,於附表所列之存款時間、地點,存款附表所示之金額至上開帳戶,並遭提領一空。嗣經林○祥事後發覺受騙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於審理時坦白承認,核與證人即被害人林○祥於警詢證述相符(詳警卷第4至8頁)。並有第一商業銀行存款存根聯、第一商業銀行楠梓分行106年3月17日函暨開戶基本資料、證件、影像及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等在卷可佐(詳警卷第9至27頁)。是被告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足為憑採,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
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270號判決意旨參照)。
是以,如未參與實行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本件被告將上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詐欺成員使用,使詐騙集團成員得持之做為對被害人林○祥實行詐欺取財犯罪之取款工具,被告雖非基於直接故意而為本件幫助詐欺之犯行,但仍有間接故意幫助他人實行詐欺取財犯罪之犯意,且所為提供上開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之行為,亦屬刑法詐欺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被告僅對於將上開帳戶交予詐騙成員使用,供作詐欺取財轉帳匯款之犯罪工具,具有不確定之故意。然對於詐騙成員之人數並無認識,依據罪疑唯輕之原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應認被告僅有容任普通詐欺之不確定故意。從而,就被告所為,不宜以幫助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之罪名相繩。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
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本件詐騙集團成員為如附表所示之數次詐取財物行為,係對於同一被害人為之,分別係於密接之時間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薄弱,依一般社會通念,應評價為數個舉動之接續進行,為接續犯,應論以一詐欺取財既遂罪。是被告以一交付上開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之行為,幫助詐騙成員接續詐騙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財物,被告亦應論以一幫助詐欺取財既遂罪。被告以幫助之意思,參與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㈡爰審酌被告係成年且智識成熟之人,理應知悉國內現今詐騙
案件盛行之情形下,仍率爾提供上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予他人使用,紊亂社會正常交易秩序,使不法之徒藉此輕易詐取財物,檢警難以追查緝捕,更使被害人因而受有如附表所示之財產上損失,行為確屬不該。惟念其於犯後坦承犯行,已與被害人於本院審理中達成和解,賠償被害人所受損害,被害人並願意原諒被告,請求予被告緩刑宣告等情,有被害人書立之和解書在卷為憑(詳審易卷第75頁),堪認被告已有悔意。兼衡被告犯罪情節、素行,案發時被告係就讀大學之在學生(詳警卷第1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參酌前開情狀,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另本案被害人雖因遭詐騙而分別如附表所示將款項存入上開帳戶,惟該等款項存入後,已遭詐騙成員提領一空,有上開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在卷可查,且依現存證據資料,亦無從證明被告有分得該等款項,本院自無從就此為犯罪所得沒收宣告之諭知。
四、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其因一時失慮,致為本件犯行,事後業已坦承犯行、深表悔悟,且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賠償被害人所受部分損害,業如前述,態度良好,足認其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應知所警惕,諒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對被告上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予以宣告緩刑2年。復審酌被告因守法觀念薄弱而觸法,為確保其能記取教訓,並建立尊重法治之正確觀念,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8款之規定,命被告應參加法治教育課程2場次。另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併予宣告被告在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俾能由觀護人予以適當督促,並發揮附條件緩刑制度之立意,及避免短期自由刑執行所肇致之弊端,以期符合本件緩刑之目的,用啟自新,併勵來茲。另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違反第74條第2項第1款至第8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是倘被告未遵上開諭令,檢察官自得審酌其違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8款之情節是否重大,是否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而決定是否向法院聲請撤銷被告之緩刑宣告,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8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3月12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蕭筠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7年3月12日
書記官黃盈菁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編號│存款時間│存款金額│存款地點(均為第││││(新臺幣)│一商業銀行分行)│├──┼────────┼─────┼────────┤│1│105年12月19日9時│6650元│進化分行│││59分│││├──┼────────┼─────┼────────┤│2│105年12月20日12│1萬元│進化分行│││時21分│││├──┼────────┼─────┼────────┤│3│105年12月21日11│2萬2340元│進化分行│││時2分│││├──┼────────┼─────┼────────┤│4│105年12月23日13│1萬元│進化分行│││時36分│││├──┼────────┼─────┼────────┤│5│105年12月27日12│1萬3495元│南台中分行│││時51分│││├──┼────────┼─────┼────────┤│6│105年12月29日11│6303元│進化分行│││時10分│││├──┼────────┼─────┼────────┤│7│106年1月3日12時│9090元│進化分行│││38分│││├──┼────────┼─────┼────────┤│8│106年1月5日12時│8080元│南台中分行│││24分│││├──┼────────┼─────┼────────┤│9│106年1月6日11時│8500元│進化分行│││55分│││├──┼────────┼─────┼────────┤│10│106年1月10日11時│1萬元│進化分行│││47分│││├──┼────────┼─────┼────────┤│11│106年1月13日11時│7500元│進化分行│││24分│││├──┼────────┼─────┼────────┤│12│106年1月16日11時│1萬元│南台中分行│││27分│││├──┼────────┼─────┼────────┤│13│106年1月17日12時│5000元│進化分行│││21分│││├──┼────────┼─────┼────────┤│14│106年1月19日11時│1萬元│進化分行│││23分│││├──┼────────┼─────┼────────┤│15│106年1月23日13時│1萬5000元│進化分行│││44分│││├──┼────────┼─────┼────────┤│16│106年1月24日13時│1萬元│進化分行│││15分│││├──┼────────┼─────┼────────┤│17│106年1月26日11時│1萬元│進化分行│││4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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