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0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0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099號上訴人 邱敏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邱堂益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0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聲明求為原判決本訴不利其部分新臺幣(下同)907,421元廢棄並駁回被上訴人廢棄部分之訴,是本件上訴利益即為907,42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8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補費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8日
書記官郭素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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