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36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36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三О二六號
公訴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倖榆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本院於九十年十月十六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應補載「扣案之賭資現金新台幣參仟壹佰壹拾元沒收」等字。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內已載明「扣案之現金三千一百十元係在遊戲機內之財物,應依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惟主文欄內卻漏未諭知,故應補載「扣案之賭資現金新台幣參仟壹佰壹拾元沒收」等字。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李秋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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