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1年度營簡字第45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營簡字第451號
原   告  吳文忠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郭明淵 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0元
,應繳裁判費40,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40,1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周信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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