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1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三三七號
聲請人中南海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 王文聖 律師相對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肆萬零捌佰柒拾捌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四二號、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九十一年度上字第三五二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聲請人所支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均應由相對人賠償予聲請人。另本件程序郵票費用,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三第四項不另徵收,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林慧貞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李培淇~F0~T40
附表┌─────────────┬─────────────┬──────────┐│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二審裁判費│肆萬零肆佰捌拾捌元││├─────────────┼─────────────┼──────────┤│第二審郵票費用│參佰玖拾元││├─────────────┼─────────────┼──────────┤│共計│肆萬零捌佰柒拾捌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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