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1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二八五號
聲請人甲○○送達代收人 陳建勛 律師相對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永仁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存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拾伍萬零叁佰玖拾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存款事件,經本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一七八號、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九十年度重上字第七二號、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一四四四號判決確定在案,第一審判決結果,聲請人之訴為有理由,其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嗣相對人提起上訴,第二審判決結果,相對人之上訴為無理由,第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復經相對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裁定上訴駁回,第三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全案即告確定,故本件第一、二、三審之訴訟費用均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許秀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FO
附表訴訟費用計算書┌────────┬─────────────┬──────────────┐│費用項目│金額(單位:新臺幣)│備考│├────────┼─────────────┼──────────────┤│第一審裁判費│壹拾伍萬元││├────────┼─────────────┼──────────────┤│第一審送達費│叁佰玖拾元││├────────┼─────────────┼──────────────┤│合計│壹拾伍萬零叁佰玖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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