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二二三號
聲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伯欣 送達代收人 黃森榮 相對人丁○○○○○○
乙○○甲○○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玖萬肆仟零叁拾柒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三六三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許秀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FO
附表訴訟費用計算書┌────────┬─────────────┬──────────────┐│費用項目│金額(單位:新臺幣)│備考│├────────┼─────────────┼──────────────┤│第一審裁判費│玖萬叁仟伍佰玖拾捌元││├────────┼─────────────┼──────────────┤│第一審送達費│肆佰叁拾玖元││├────────┼─────────────┼──────────────┤│合計│玖萬肆仟零叁拾柒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