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醫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醫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醫字第2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陳明良 律師被告乙○○訟訟代理人 陰正邦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前經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五日下午五時為宣示判決期日,變更為九十七年四月二十八日下午五時。
中華民國97年4月1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文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7年6月20日
書記官戴伯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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