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審易字第71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審易字第7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審易字第710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83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與甲○○(原名 柳婷茹 )同為民國96年特種考試第一次司法基層行政警察稅務第一次警察人員錄取者,詎乙○○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基於意圖散布於眾之犯意,使用其個人在臺北縣○○鄉○○路○○號「金山鄉戶政事務所」之電腦,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將如附表所示之電子郵件內容,寄給如附表所示之人,足以毀損甲○○之名譽,因認被告乙○○涉有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等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妨害名譽案件,公訴人認係觸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本件被告乙○○所涉上開罪嫌部分,業據雙方達成和解,並經告訴人甲○○撤回對被告乙○○之告訴,亦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份附卷可查。是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馮俊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9年1月6日
書記官蕭汝芳附表:
┌─┬────┬──────┬──────┬────────┬─────┐│編│郵件寄送│被告傳送時使│郵件之收件人│郵件內容(摘要)│備註(電子││號│時間│用之名字及郵│││郵件標題)││││件帳號││││├─┼────┼──────┼──────┼────────┼─────┤│1│98年6月│文達│james.168@ya│哼...這些巡官說│老子我不幹│││16日下午│h0000000@│hoo.com.tw等│到底也 素豬 哥性如│警察了│││5時26分│yahoo.com.tw│35人。│ 果素 那個96 基特一 │││││││隊的女警甲○○..│││││││我才不相信就不會│││││││把她調到內勤去爽│││││││ps:上次是誰問我│││││││說96基特一隊的女│││││││警甲○○的事情..│││││││.未婚68年次家住│││││││高雄市楠梓區原姓│││││││名柳婷茹民國96年│││││││7月30日第一次改│││││││名。至於其他詳細│││││││資料我不方便說..│││││││歡迎打電話洽詢喔││├─┼────┼──────┼──────┼────────┼─────┤│2│98年6月│同上│m8q5kvx9@yah│哼...這些巡官說│給警察們專│││30日上午││oo.com.tw等│到底也素豬哥性如│用ㄉ離職報│││9時43分││12人。│果素那個96基特一│告│││許│││隊的女警甲○○..│││││││.我才不相信就不│││││││會把她調到內勤去│││││││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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