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小字第264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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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板小字第2641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彭政順
複代理人   林宣誼
被   告  洪宗楷
法定代理人  傅惠珍
訴訟代理人  陳瑩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9年12
月15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柒仟捌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
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萬柒仟捌佰伍拾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108年10月1日13時44分許,
騎乘車號000-0000號普通重機車,行經新北市○○區○○路
與明德路口時,因超車未注意車前狀況之過失,撞擊原告所
承保訴外人信保交通有限公司所有由訴外人 楊朝坤 駕駛之
TDG-2525號營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致系爭車輛受有損
害,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清水派出所處理在案。
原告實際賠付車損維修費用17850元(工資3500元、塗裝
5700元、材料8650元),爰依保險法第53條規定代位求償,
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17850元及自本起訴狀繕本送達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等語。
三、被告則辯以:系爭車輛沒有禮讓直行車各等語。
四、經查:
(一)被告於警詢時陳稱:「(肇事前行進方向、車道及肇事經
過情形?)我於108年10月1日13時許,駕駛普重MXG-6517
於青雲路上由青雲路380巷口往清水路方向行駛時,因看
到青雲明德路口燈號變綠燈時所以我就繼續往前騎,但與
要右轉的 楊朝焜 駕駛的營小客車TDG-2525發生側撞。」各
等語;訴外人楊朝焜於警詢時則陳稱:「我於108年10月1
日13時許,駕駛營小客TDG-2525於青雲路655-2號出發,
行經青雲明德路口時,因為我要右轉明德路,所以我在離
路口約三台車的車距時就打右轉方向燈,到路口時我慢慢
右轉以及看後視鏡,結果就被洪宗楷駕駛的普重MXG-6517
從側面撞上。」各等語。又系爭車輛右側車門與被告所騎
乘普重機車頭相撞擊,足見被告駕駛普重機車,超車未注
意車前狀況,為肇事原因;至系爭車輛則無肇事因素,堪
以認定。又系爭車輛因本件事故而受損,修理費用17850
元,此有原告所提估價單影本乙紙在卷可憑,經核為修繕
必要費用,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二)從而,原告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前段及侵權行為之法律
關係訴請求被告給付1785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即109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遲
延利息之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所定之小額訴訟事件,應依同
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月1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1月12日
書記官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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