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8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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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93號
原告 葉虹庭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啟祥 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5,6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80元。
二、被告劉啟祥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被告中聯通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中華民國114年6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24日
書記官張智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