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0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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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99號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黃正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 易采萱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8,1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
二、被告易采萱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正被告之住居所資料。
三、原告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法定代理人梁正德、訴訟代理人黃正中均未於起訴狀第二頁具狀人處蓋用公司大小章或簽章,應併予補正。
中華民國114年6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24日
書記官周煒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