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92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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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921號

原告 高文熹

被告 蔡政杰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100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4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陳韋仁

法官陳嘉凱

法官吳逸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又榕

中華民國114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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