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92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921號原告 高文熹 被告 蔡政杰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100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6月24日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陳韋仁法官陳嘉凱法官吳逸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書記官蕭又榕中華民國11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