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簡字第3088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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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9年度板簡字第3088號
原   告  紀建廷
被   告  俞明偉
上列當事人間109年度板簡字第3088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1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10年1月12日
下午4時30分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
下:
    法   官 李崇豪
    法院書記官 葉子榕
    通   譯 張芸瑄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元,及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件無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捌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原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被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109年2月21日20時5分
許,在新北市○區○○路○○○號6樓新北市立圖書館,趁無人
注意之際,徒手竊取原告所有放置在館內座位桌上之APPLE
MACPRO筆記型電腦(價值新臺幣(下同)6萬5000元)1台
、APPLEIPHONEXR手機(價值2萬5000元)1支,得手後隨
即離去。嗣原告發覺遭竊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影像畫
面,始循線查悉上情。被告之竊盜犯行致原告財物受有損失
,故請求被告賠償原告APPLEIPHONEXR手機20000元、
APPLEMACPRO筆記型電腦60000元,及因手機及電腦檔案遺
失造成工作損失100000元,總計180000元。為此,爰依侵權
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
180000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等語。
三、經查:
(一)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109年度審簡字第620號刑
事簡易判決處被告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在案,此有該刑事簡易判決在卷可稽。自
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
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民法第184條第1項
、第2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關於侵權行為賠償損
害之請求權,以受有實際損害為成立要件,若絕無損害亦
即無賠償之可言(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363號判例意旨參
照)。再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應就其事實有
舉證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有明文規定;又主張法律
關係存在之當事人,須就該法律關係發生所須具備之特別
要件,負舉證責任。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
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
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
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7
年上字第917號判例要旨參照)。被告因前揭侵權行為,
致原告財物受損,揆諸首揭規定,自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則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之金額,是以原告實際損失金額為
限。查原告所有之APPLEMACPRO筆記型電腦價值65000元
、APPLEIPHONEXR手機價值25000元,此亦有前揭刑事簡
易判決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在卷可考
,是原告請求此部分之損害8萬元,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至原告另請求工作損失10萬元部分,未據原告舉證證明
以實其說,難認有據,不應准許。
(三)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8萬元,
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9年6月24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至逾此部份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其餘假執行之聲請,亦失附麗,應併駁回。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為被告
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月1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葉子榕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1月12日
書記官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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