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57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黃健弘 律師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5月17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12月20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蕭一弘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2月20日
法院書記官紀龍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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