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豐簡字第246號
原 告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武陵農場
法定代理人 吳志揚
訴訟代理人 王仁助
許博堯 律師
複代理人 高子涵
林蕙姿
被 告 唐玉桂
兼訴訟代理 何萬福
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19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第一項關於「臺中和平區七家灣斷」
之記載,應更正為「臺中市○○區○○○段」。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戴博誠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書記官楊金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