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2676號
原 告 廖婕妤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嘉俐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67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受損車輛即車牌號碼0000-00號汽車之行車執照
影本、車輛維修工資、零件分別列計之統一發票或收據(原
告提出之估價單未將工資、零件分別列計),如原告非上開
受損車輛即車牌號碼0000-00號之汽車之所有人,原告應另
提出書狀,陳報提起本件訴訟之請求權依據(即適用之法律
關係、條文等)、及查報處理兩造交通事故之警察單位全銜
。上開書狀及事證應另提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賴淵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