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4年度彰簡字第431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4年度彰簡字第431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楊榮元
被   告  洪麗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2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374,377元,及自民國104年2月27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6.5%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4,08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374,377
元,及自民國104年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5%計算
之利息,暨其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其主張略以:緣被告於102年9月27日向原告借款50萬元,約
定期限60期於107年9月27日清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以年
息6.5%固定計息,暨其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
約金。惟被告該筆借款自104年2月27日(最後一次繳款日)
起即未依約繼續繳付,尚欠原告本金374,377元未還,依兩
造簽立之借款契約書之約定,被告在原告任何一宗債務不依
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原告據此要求被
告清償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詎料未獲付款,迭經催討無效
,依法被告自負清償本息及其違約金之責任。有關還款方式
會再為被告申請,爰請求判決如聲明所示等語。
二、被告則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答辯略以:緣90年1
月訴外人華元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另行創業,被告的丈夫在
此公司任職許久評估有利潤,開始的前幾年經營順利有賺錢
,後來不幸遇上金融海嘯、原物料飆漲、同業削價競爭,因
為沒有不動產,被告夫妻只好向銀行申辦利息較高的信用貸
款維持公司營運,並延長了營業時間,辭退員工,原本以為
只要撐過這次的難關就能慢慢償還債務,無奈景氣越來越差
,被告夫妻從90年努力至今,還是租屋而居,103年情況更
糟,常入不敷出,為求公司營運正常,於是再向其他銀行借
款,維持正常繳款,直到104年3月盡了所有能力,但已無法
籌得資金而跳票,被告夫妻負債累累,尚積欠玉山銀行信用
卡、安泰銀行信用貸款、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等其他債務
未清償,104年3月底被告主動告知原告無法繼續正常繳款,
實在無力償還,因公司的倒閉連帶其他家銀行借款也無力償
還,還在協商中,被告目前失業,家中經濟僅靠另一半支撐
,扣除生活費、子女教育費,生活實在困難,且另一半也有
債務(100多萬元)在協商中,被告有誠意還款,也積極找
工作,但無任何技能,且因年齡關係所以並不順利,聲請清
償借款是債權人的權利,但被告目前經濟狀況實在困難,懇
請能放寬還款條件,讓被告有能力償還等語。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信用貸款申請書、信用貸款
契約書、約定條款、應收帳務明細表等件為證,被告對於原
告之請求固不爭執,雖答辯稱尚積欠其他債務未清償,目前
經濟狀況有困難,請放寬還款條件等語,則屬將來如何強制
執行或是否聲請債務清理之問題,並無礙於原告請求權之成
立。從而,原告基於借貸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
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
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一審裁判費4,
080元)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書記官林子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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