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4年度彰小字第293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4年度彰小字第293號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訴訟代理人  李濬哲
訴訟代理人  施鍠瑋
被   告  王宗岳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伍仟零壹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
玖仟伍佰貳拾元自民國壹佰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民國一0四年八月
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
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元(含第一審裁判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及
公示送達登報費用新台幣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洪志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彰化縣○○鎮○○路○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書記官蔡亦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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