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家上字第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家上字第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上字第316號抗告人 尤藍華 特別代理人 楊美珍 代理人 葛孟靈 律師相對人 尤藍勇
尤富運 (原名尤富運,改名 尤彥翔 ,再改名尤富運共同代理人 周漢威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1年9月6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28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陳松
法官賴惠慈法官鄭威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29日
書記官李垂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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