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57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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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57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七三六號
上訴人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南商業銀行台北南門分行因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七三六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玖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萬肆仟伍佰陸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盈如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院書記官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