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一五四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法官王綽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梅蓮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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