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5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五二四號
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四三0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明輝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院書記官周其祥┌───────────────────────────────────────────────────────┐│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五二四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1│亞力山大股份有限公│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松│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壹萬捌仟伍佰貳拾陸│BR0四二三三二││││司│山分行││元│五││├─┼─────────┼─────────┼───────────┼─────────┼────────┼──┤│2│亞中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松│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貳仟玖佰玖拾玖元│BR0九三四八七│││││山分行│││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