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更(一)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更(一)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上更㈠字第39號
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吳西源 律師被上訴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南門分行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侯水深 律師訴訟代理人 張沐芝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7月10日
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許正順
法官鍾任賜法官張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7月13日
書記官應瑞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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