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聲再字第2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聲再字第2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再字第二五五號
再審聲請人甲○○右列聲請人因違反遺產及賠償贈與稅法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九月三十日裁定(八十六年財抗字第八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甲○○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條對上開本院裁定聲請再審,其再審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聲請再審狀所載。
二、按聲請再審,以確定判決為其對象,是對於裁定自不得聲請再審,刑事訴訟法再審篇規定甚明,本件抗告人對於本院八十六年度財抗字第八號裁定聲請再審,顯屬違背規定,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蔡長溪
法官林俊益法官楊貴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胡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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