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聲字第78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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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聲字第7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解除扣押凍結帳戶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七八三號
聲請人甲○○選任辯護人 林鴻鵬 律師右聲請人因詐欺案件(本院八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二四三一號),聲請解除扣押凍結帳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彰化銀行北門分行第0000-00-00000-000號甲○○帳戶內之凍結款項應予解除。
理由按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在彰化銀行北門分行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之存款,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扣押凍結。茲該帳戶內存款,已無扣押留存之必要,聲請人聲請解除凍結,經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將該帳戶內之存款解除凍結,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官葉麗霞
法官陳晴教法官李春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柳秋月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