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繼字第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繼字第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30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繼字第四○四號
聲請人乙○○
送達代收人右當事人間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所定繼承之呈報,及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所定繼承開始及選定管理人之呈報,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七十六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法院認為當事人之聲請事件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之被繼承人丙○○○生前最後住所為澎湖縣馬公市○○路○號之九五,揆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澎湖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之本院聲請拋棄繼承,顯然與法不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由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審理。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七十六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石有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B書記官陳美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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