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附民字第1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1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一二四號
原告丙○○被告甲○○
乙○○右列被告等因本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八三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案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林曉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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