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附民字第31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3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三一О號
原告慶達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設桃園縣八德市○○路○○○號法定代理人 周大弼 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一度字第一九二三號侵占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陳述及證據:如附件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甲○○被訴侵佔等一案,業經本院刑事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揆諸首開說明,應依法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三、據上論斷,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林惠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恩如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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