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婚字第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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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63號聲請人甲○○即被告號訴訟代理人 張秉正 律師上列原告乙○○與被告甲○○請求離婚等事件,被告應於本院96年5月22日庭期時,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於庭期時以信封準備證人旅費新台幣536元。(台端請求傳訊通聯紀錄用戶丙○○)。
中華民國96年5月1日
台灣花蓮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陳淑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文彬中華民國9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