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繼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110號聲請人乙○○
號聲請人戊○○
號聲請人丙○○
號前列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乙○○
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丁○○間乙○○、戊○○、丙○○、甲○○○請求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蓋有甲○○○印鑑章之拋棄繼承狀及拋棄繼承通知書。
二、 黃氏蘭尾黃氏蘭瑞 之戶籍謄本或除戶謄本。中華民國96年5月1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陳世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蔡芬芳中華民國96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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