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上更(一)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5年度上更㈠字第19號上訴人 劉水娣 即廣修禪寺管理人訴訟代理人 林榮和 律師被上訴人屏東縣高樹鄉公所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邱明政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4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蔡文貴法官黃科瑜法官徐文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4日
書記官陳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