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度上易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上易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5年度上易字第65號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因清償債務事件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39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285元,除已繳1,500元外,其餘4,785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
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5月26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蔡文貴法官徐文祥法官黃科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5月26日
書記官葉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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