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婚字第2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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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2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婚字第28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盧志科 律師被告乙○○
(現另案於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上列當事人間離婚事件,於民國95年1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
一、原告主張:
(一)兩造於民國(下同)75年07月26日結婚,惟被告婚後不知自愛,染上吸毒惡習,揮霍無度,非但長期失業無任何收入,對家庭不聞不問,行為更是暴戾異常,對原告全無夫妻情份,偶有侍奉不週或稍有不如意、不順遂,動輒即對原告穢言粗語羞辱謾罵並暴力相向,曾將原告打致受傷送院後,仍罷不干休至醫院將原告拖下病床繼續毆打,亦曾以煙蒂燒燙原告之腿,讓原告人格受盡羞辱,肉體遭受創傷,經常身處恐懼害怕之生活中,原告初為顧及家庭和諧及子女利益,對原告吸毒及暴力行為百般忍受,迭經原告多方苦勸被告遷善,惜被告染毒惡習已深,積重難返,仍因吸毒而毆打原告及子女,使原告長期生活在身體及精神不堪同居虐待之恐懼陰影中。乃被告依舊故我,於81年07月間,竟致原告上班地點及建大輪胎公司,強行將原告帶回住處,脫光衣服,並強拉到住處外面毆打,讓原告人格受盡羞辱,至此,原告對被告吸毒及暴力行為威脅,迫於無奈,遂毅然決然返回寄宿娘家,迄今已分居達十三年餘之久,兩造別居後亦未曾謀面,形同陌路,且亦不加過問對方生活狀況,婚姻之價值及意義盡失。
(二)又被告長期染上吸毒惡習,已如上述,近日,原告為訴請離婚而至彰化縣永靖鄉戶政事務所申請戶籍謄本,始聽聞被告已因吸毒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確定而入監服刑。
(三)按夫妻之一方,有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或夫妻之一方因犯罪被處三年以上之徒刑或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判決離婚,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第10款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染上吸毒惡習,揮霍無度,非但長期失業無任何收入,行為更是暴戾異常,對原告全無夫妻情份,偶有侍奉不週或稍有不如意、不順遂,動輒即對原告穢言粗語羞辱謾罵並暴力相向,讓原告人格受盡羞辱,肉體遭受創傷,經常身處恐懼害怕之生活中,已如上述。故兩造間之誠摯、互信基礎早已蕩然無存,更乏經營夫妻共同生活之婚姻目標,婚姻關係早已名存實亡,被告前揭之行為顯已構成上開裁判離婚事由之規定,原告爰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10款規定請求離婚等語,並聲明:請求判決如
主文所示。
(四)查本件被告因⑴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分別經鈞院①於94年1月10日以93年員簡字第490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於94年04月18日確定,②於94年06月23日以94年斗簡字第236號判處有期徒刑八月、於94年9月9日確定;又因⑵竊盜罪,分別經鈞院①於91年07月19日以91年員簡字第110號判處罰金1000元、於94年08月24日確定,②於94年02月18日以93年易字第1283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於94年03月21日確定等犯罪事實,有鈞院調閱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察明屬實,自堪信為真實,亦證被告前科累累,素行不佳,實難期原告與其為夫妻共同之生活。
二、被告則以:沒有意見。並聲明:請求為適法之判決。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現為夫妻,且被告犯有上述罪刑之事實,並提出戶籍謄本為證。被告於本院對於原告主張之情,並不否認。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經查核屬實。是原告主張堪信為真實。
(二)按夫妻之一方,被處三年以上以有期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為判決離婚之原因,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10款定有明文。查被告乙○○因毒品危害防治條例及竊盜罪之犯行,經本院分別以93年易字第1283號、93年員簡字第490號及94年斗簡字第236號各判處有期徒刑三個月、一年二月及八個月確定,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在監在押紀錄表可稽。按施用毒品之行為,不僅毒害自己身心健康,使健全個人因毒害成癮沈淪墮落,漸漸失去奮鬥努力心,僅一昧追求感官刺激慾望,不僅生產力低落,難以維持個人基本生活,連帶直接影響家人生活生計,對照顧家庭義務與責任之漠視,並使其他家人因個人之吸毒遭受他人指指點點而莫名受辱,且吸毒行為,同時讓販毒運毒行為之滋長與其他犯罪之萌生,並易使個人越陷越深,墜入罪惡深淵,並與犯罪為伍,如竊盜、搶奪、強盜等犯行,故依通常之社會觀念觀之,此一施用毒品之行為,誠屬不名譽之犯罪至明。故被告犯毒品罪刑,其後又犯竊盜罪,依通常之社會觀念,應認係屬不名譽之犯罪,且被判處徒刑確定,核與首開規定相符,原告據以請求判決准與被告離婚,依法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95年1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德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5年1月19日
書記官林政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