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簡字第170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簡字第1704號
原   告  呂育榛
上列原告與被告 丁重文陳志達 等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丁重文、陳志達二人最新戶籍謄本。
二、向本庭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陸佰捌拾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莊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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