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吳慶展
徐沛狷
被 告 何亞雲
兼
法定代理人 周玉蘋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雄小字第1086號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105年8月17日上午9時33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9
月8日下午4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曾建豪
書 記 官 卓榮杰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何天放 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
柒萬壹仟肆佰貳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肆仟捌佰壹拾參元自
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何天放之遺產範圍
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9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卓榮杰
法官曾建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9月8日
書記官卓榮杰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