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勞簡字第2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真真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鴻臨設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家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等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105年8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萬壹仟壹佰參拾參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陸佰陸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
板橋簡易庭法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