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5年度嘉簡調字第377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嘉簡調字第377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呂金福
相 對 人  呂全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呂全成應將嘉義縣○○鄉○
○段○○○○號土地及同段223建號建物等不動產,於民國94年
12月9日以買賣為原因之登記予以塗銷。本院衡諸聲請人聲
請調解之法律關係,若屬確認相對人間買賣系爭不動產之法
律關係不存在,由於上開買賣發生於00年之前,聲請人應先
具體釋明主張買賣關係不存在之理由,始有調解爭議之可能
;倘聲請人係主張行使撤銷權,其爭議性質屬形成之訴,並
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而須由法院裁判
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故依法律關係性質,
應認不能調解。準此,本件不論聲請人主張係確認法律關係
不存在或撤銷詐害債權,對此已逾10年以上法律關係有何無
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聲請人均未具體釋明,顯難認有調解爭
議之可能,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8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周俞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8日
書記官侯麗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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