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秩字第4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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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10年度中秩字第47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被移送人 黃樹傑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中華民
國110年3月9日以中市警三分偵字第1100009596號移送書移送審
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樹傑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貳仟
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黃樹傑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
為:
㈠時間:民國110年2月27日15時許。
㈡地點:臺中市○區○○路○○巷口前前。
㈢行為:於上揭時、地,吸食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項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黃樹傑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經警受理報案而前往查獲,並有現場照片4幀附卷可稽。
三、本院審酌被移送人黃樹傑吸食強力膠而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
法之行為,其經濟勉持、職業為粗工、智識及教育程度為國
小肄業、其吸食動機、方法、行為及對社會造成之潛在危害
等一切情狀,兼衡被移送人黃樹傑為警查獲後坦承上情之態
度,又其前已有吸食強力膠而遭本院裁處罰鍰之案件等一切
情狀,裁定如主文所示之罰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熊祥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6日
書記官王麗麗
附錄本案處罰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8千元以下
罰鍰:
一、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