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單禁沒字第25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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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259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卓奕帆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1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卓奕帆施用第二級毒品大麻等案件,經檢察官簽結在案。惟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1包(113年度毒保字第122號)及含有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研磨器1個、菸斗1個(113年度檢管字第475號),經檢驗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四氫大麻酚成分,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為警查獲,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4年1月10日執行完畢釋放,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135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被告另於113年1月3日施用第二級毒品大麻之犯行,為上開觀察、勒戒之效力所及,而經高雄地檢署檢察官於114年5月2日以114年度撤緩毒偵字第84號為行政簽結在案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簽呈在卷可佐。
㈡、前開案件中扣得之如【附表】所示之植物1包、研磨器1個及菸斗1組,經檢驗結果,確分別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四氫大麻酚成分(詳如【附表】所示),足認確均係違禁物無誤;另上開毒品包裝袋其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川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家妮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鑑定結果
鑑定書
備註
一
大麻
(含包裝袋)
1包
植物
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
(檢驗後淨重2.339公克)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3月8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2936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13年度毒偵字第282號卷第133頁)
113年毒保字第122號扣押物品清單(113年度毒偵字第282號卷第141頁)
二
研磨器
1個
檢出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2月1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2263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13年度毒偵字第282號卷第135頁)
113年檢管字第475號扣押物品清單(113年度毒偵字第282號卷第107頁)
三
菸斗
1組
檢出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