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0年度沙小字第132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沙小字第一三二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元,及自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伍拾肆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執有被告簽發之如附表所示均記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六紙,屆期
提示均未獲付款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本票六紙為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應認原告之主張為實在。從而,原告依
票據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票款及利息,依票據法第五
條、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二十八條規定,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三、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五
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十九第一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
二十,判決如主文。
中   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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